飛樂音響全資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貴州申安盤南投資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涉及金額1.33億元。
1月15日,飛樂音響(600651.SH)發布涉及訴訟的公告。
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貴州申安盤南投資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涉及金額1.33億元。貴州申安盤南投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一)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原告:貴州申安盤南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一: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二: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訴稱:系爭項目為“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盤南大道道路工程”(下稱“本項目”)。因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感公司”)資金短缺造成工程停工,2015年12月20日,原告關聯公司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申安”)與市政府和德感公司簽訂《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盤南大道建設工程建設-移交(bt)項目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書》(下稱“框架協議”),約定由北京申安在9億元范圍內承擔本項目建設資金直至項目完工??蚣軈f議還約定,待本項目竣工且審計結束后,甲方分六期支付回購款,3年內完成回購。回購款總額為本項目審定金額下浮10%??蚣軈f議訂立后,北京申安于2015年12月21日設立了原告作為項目公司。
2015年12月22日,原告與被告一就本項目訂立《建設投資合同》,就上述框架協議約定的項目投資及回購款支付等事項進行了重申。被告方應向原告支付回購款的方式、比例、回購期等與上述框架協議的約定相同。
2015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一和被告二簽訂《保證協議書》,保證范圍為本項目應當支付的全部回購款,罰息、違約金、賠償金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此后,原告曾多次通過書面、談判等形式要求被告一支付到期回購款。2018年12月25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盤南大道項目特別付款協議》(下稱“《付款協議》”),協議中明確,本項目審定金額為15.18億元,下浮10%后應付回購款總額13.66億元。被告一按照《付款協議》的約定支付了原告6.73億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項。
截止到起訴之日,本項目前四期回購條款已經成就,被告一應付回購款總額為10.24億元,減去被告一支付的上述款項和德感公司認可的支出(德感公司認可被告一曾墊付工程款0.25億元、墊付稅款0.23億元和對外支付工程款1.7億元)后,仍剩余1.33億元待付。
框架協議中還約定:“甲方未按本合同合作框架協議的約定的時間、方式、金額向項目公司交付相應回購價款的,視為甲方違約,并自逾期之日起,以違約支付金額按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向項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北敬卧V訟請求中未含違約金,原告保留追加主張的權利。若兩被告在起訴后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保留對后續回購款的追索權利。
原告認為,被告方拖欠回購款的行為,事實明確,證據充分,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法律規定,被告方的違約行為已經從實質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前四期回購款的余款共計人民幣1.33億元;
2、請求判令被告二承擔連帶責任;
3、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用及律師費用。
公司自2019年12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至今,除上述案件及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的《關于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中所述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訴訟(仲裁)事項共計3件,公司均作為被告,累計涉及金額173.44萬元,均為涉及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案件。
飛樂音響表示,鑒于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預測其對公司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