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政府官方消息顯示,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深圳市財政局近日通知,《深圳市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及電費補貼辦法》已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將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適用于深圳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及電費補貼的相關管理活動。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電費是指滿足城市景觀照明亮燈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耗費的電能電量所產生的費用。
《辦法》適用范圍為全市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其中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范圍內的維護費及電費補貼由市級財政承擔,其他區(新區)的維護費及電費補貼由區級財政承擔。
針對補貼對象,《辦法》明確了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按投資方式分為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投資建設兩種,由于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政府進行維護管理,故維護費及電費由財政資金承擔。社會投資建設或政府投資建設并委托業主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維護管理,對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并具備遠程抄表功能且符合條件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可按本辦法給予維護費及電費補貼。
補貼比例方面,住宅樓宇維護費、政府投資建設并委托業主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的補貼比例為100%,其他樓宇維護費的補貼比例為50%;行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景觀照明設施不予補貼維護費。
《辦法》指出,考慮到時間、空間、人力、物力等制約因素,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及電費補貼以年為周期核算補貼額度,每季度撥付一次補貼,具體時間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