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種情形不得設戶外廣告
期限不超5年
《管理辦法》明確了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12種情形: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紀念性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但設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立交橋的;
(三)超出建(構)筑物外輪廓線及頂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樞紐已設置的招牌除外;
(四)危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
(五)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八)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一)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辦法》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設置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節日慶典、促銷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全市性重大活動除外。
空置期應發布公益廣告
電子屏廣告這個時段不能開
隨著利用投影設置戶外廣告形式日趨增多,《管理辦法》對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提出明確要求。如不得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以投影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對投影器材做隱藏處理;大小、亮度和色彩應與投影載體的整體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機結合;不得投影到機動車道的路面上,影響交通安全。若違反,限期清理拆除,并可以處以罰款。
《管理辦法》還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組織發布公益廣告。在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管理辦法》要求,為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安全維護管理,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不少于1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對設置時間超過2年的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