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媒自由時報報道,群創光電前業務第一總處總處長楊桂康、前移動產品事業三處處長林肯同,涉嫌從2014年初起利用銷貨職權低價出售該公司面板,同時一邊提高代理價格獲利,一邊按交易所得向代理商收受4成至5成不等的新臺幣2377萬余元回扣。
報道稱,群創光電查覺后向調查局檢舉上述兩名人士,法院一審依背信罪各判楊、林6個月有期徒刑。二人上訴后將全部犯罪所得賠償給群創光電,同時坦承罪行,高等法院認定二人有悔意,無再犯的可能,因此輕判楊1年零10個月、林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執行。
判決指出,楊桂康是林肯同的直屬上司,卻為牟取私利,自2014年初至2015年11月為止,連續利用他們代表群創光電洽談銷貨業務的機會,由林肯同向頂創科技呂姓負責人索討回扣,呂應允后,即按季度或不定期的將頂創公司和群創交易所得利潤的4成至5成不等款項給與林肯同,之后林再將所得分給楊。
另外,楊桂康、林肯同還以擔任銷貨業務主管的機會,使頂創公司以較低價格向群創公司采購貨品、或協助打探有意投標廠家的出價及市場上想從群創購買次等品廠商的出價,使頂創公司以較低的價格標得次等品,致使群創失去以較高報價取得利潤的利益,而使頂創從中獲得高額利潤。頂創之后再將利潤的4至5成不等款項交給楊、林兩人,總計林獲得新臺幣220. 6752萬元、51.9632萬美元,楊獲得35.6261萬美元不法利益。
一審中,楊、林坦承收取回扣,兩人雖未能與群創達成和解,但林當庭交付12萬美元商業匯票給群創,楊則提出分期還款計劃,并先償還15萬美元,以減少群創損失,因此法院依背信罪判處兩人各6個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楊、林兩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楊、林將全部犯罪所得賠償給群創,考慮到兩人都已坦承罪行,且并非重大惡性之人,應無再犯的可能,因而輕判楊1年10月、林2年徒刑、均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