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免征進口關稅的情形包括,對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下同)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等。
原文如下: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情形,免征進口關稅: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下同)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電路用光刻膠、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五)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的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但《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除外。上述進口商品不占用投資總額,相關項目不需出具項目確認書。
二、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本通知第一條中的特色工藝類型和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類型適時調整。
三、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6年(連續72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年內每年(連續12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四、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發。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稅進口企業清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關稅稅款準予退還。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36號)、《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等物資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5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信息產業部關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號)、《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稅商品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5〕46號)廢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條上述4個文件相關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的免稅進口企業,對同一張報關單,自主選擇適用本條上述4個文件相關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不得累計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6日
發布日期: 2021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