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西證監局披露關于對莊曙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西證監局對莊曙光內幕交易太龍(福建)商業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龍照明)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莊曙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9年9月17日,太龍照明董事長莊某龍等主要股東向全芯科電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芯科)及博思達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思達)實際控制人袁某表達了收購意向。全芯科實際持有博思達49%股權,博思達剩余51%股權由Upkeen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簡稱Upkeen Global)持有45.9%、Fast Achieve Ventures Limited(以下簡稱Fast Achieve)持有5.1%。
2019年10月21日,太龍照明代表與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前往博思達對其業務、財務和法律情況開展盡職調查。
2020年3月5日,袁某與全芯科參股股東唐某梅代理律師就轉讓股權的交易細節進行磋商。
上海潤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欣科技)全資子公司潤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欣勤增)分別持有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 49%股權。Upkeen Global剩余51%股權由袁某實際持有,Fast Achieve剩余51%股權由唐某梅實際持有。2020年3月15日,潤欣勤增分別與袁某、唐某梅簽署關于股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潤欣勤增應當同意袁某、唐某梅將其名下持有的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公司股份出售給第三方。
2020年3月23日,潤欣科技董秘向太龍照明表達愿意出售潤欣勤增持有的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股份的意愿,太龍照明表達了購買意愿。莊某龍等人參與。
2020年5月22日,太龍照明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并簽署了重組的交易協議。5月22日晚間太龍照明發布公告《太龍照明: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稱,太龍照明擬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全芯科、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的100%股權。
太龍照明2020年5月22日發布的擬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全芯科、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的100%股權的信息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20年3月23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5月22日。莊某龍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莊曙光內幕交易“太龍照明”股票情況
(一)莊曙光與莊某龍關系密切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聯絡接觸頻繁
莊曙光與莊某龍系多年好友關系,雙方日常來往頻繁,且存在資金和業務往來,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莊曙光與莊某龍有過12次通話聯系,2020年5月10日至12日,兩人一同前往江西省吉安市出差。
(二)莊曙光控制“林某”證券賬戶交易“太龍照明”股票
林某系莊曙光密切關系人,莊曙光會讓林某幫忙交易股票。“林某”證券賬戶于2014年12月12日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展鴻路金融中心大廈證券營業部。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林某”證券賬戶于2020年5月19日、22日共計買入62,200股“太龍照明”股票,買入金額1,015,206元,內幕信息公開后全部賣出,虧損18,939.65元。上述交易決策來自莊曙光,由林某下單操作。“林某”證券賬戶交易資金來源和去向主要指向莊曙光名下銀行賬戶。
(三)莊曙光交易“太龍照明”股票行為明顯異常
一是“林某”證券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太龍照明”股票時間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及內幕信息發展、變化時間基本一致。2020年5月12日莊曙光與莊某龍共同出差,5月18日、19日莊曙光與莊某龍存在通訊聯絡,5月19日莊曙光微信聯系林某買入“太龍照明”股票,當天下午“林某”證券賬戶買入“太龍照明”股票。5月22日太龍照明簽訂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當天下午“林某”證券賬戶短時間內大量買入“太龍照明”股票。5月22日晚間內幕信息公開后,5月29日“林某”證券賬戶開始賣出“太龍照明”股票。
二是莊曙光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太龍照明”股票意愿強烈。莊曙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多次賣出其他股票獲取資金后,買入“太龍照明”股票。2020年5月22日“林某”證券賬戶單日買入的“太龍照明”股票數量為56,700股,是該證券賬戶開戶以來至調查日期間“太龍照明”股票的單日最大買入量。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出差報銷單、手機通話記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資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關資料、公司文件及相關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莊曙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林某”證券賬戶交易“太龍照明”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莊曙光處以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