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訊,海信視像訴TCL商業詆毀糾紛案又有新進展。近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賠償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在其官方微博置頂位置連續15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據了解,TCL惠州公司曾在其運營的“TCL電視”微博、抖音賬號上發布針對激光電視產品的詆毀內容。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經營者對于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并非不能評論或者批評,但是評論或者批評必須是基于正當目的,評論或者批評的內容應當具有合法依據,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不能誤導公眾和損人商譽。
法院認為,TCL惠州公司對海信激光電視產品進行評論時理應盡到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但其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內容通過對比、夸大、貶損等方式對海信激光電視產品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明顯超出了對產品進行正常評論和介紹的合理限度。
去年11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TCL構成商業詆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包含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TCL惠州公司作為原告的直接競爭對手,發布包含針對原告激光電視產品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被訴侵權視頻,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了對原告的商業詆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