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消息,北京證監會官網披露《關于對李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因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減持、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被動稀釋等,李軍及一致行動人李冬英、楊亞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從35.08%降至29.28%,累計減少5.8%。李軍作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停止買賣公司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現對李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