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照明將淘汰高耗能產品,優先使用節能產品;道路照明至少15天巡查巡修一次;一般故障應急搶修24小時內處理完畢,復雜故障搶修不應超過72小時。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43項新地方標準,其中《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運行維護規范》將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新規范特別提出了節能環保新要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單位應推廣道路照明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并應優先考慮節能產品在道路照明設施上的應用。
如果道路照明設施存在“不節能”的問題,規范明確提出,“應進行更新改造”。比如,如果道路照明設施還在使用國家或行業已明令淘汰的產品和設備,或是道路照明設施的性能指標已經嚴重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經技術經濟評估不適合繼續運行,就要進行更新改造了。
道路照明設備設施有一定的基本使用年限,一旦逾期運行,應先進行“能效”和“安全”性能的雙重評估。如果經評估被判定為“不節能”,這樣的高能耗道路照明設備同樣將無法繼續使用,必須更新換代。
道路照明設施要定期巡查和巡修。是否有人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是否有人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等情況,都屬于巡查內容。其中長安街等特級重要道路上的照明設施,應每天巡查、巡修;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等一級重要道路,照明設施巡查、巡修間隔不應超過7天;城市次干路等二級重要道路照明設施巡查、巡修間隔不應超過10天;城市支路等三級道路照明設施巡查、巡修間隔則不應超過15天。
按照新規范的要求,道路照明設施嚴重缺陷應在48小時內消除;一般缺陷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結合檢修計劃消除。
道路照明設施如遇供電、外力等緊急故障,將進行應急搶修。其中,特殊邊遠、交通不便地區的應急搶修,應在90分鐘內到達故障現場,其他地區則應在45分鐘內到達故障現場。搶修時間從接到報修開始,對一般故障應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對復雜故障宜在48小時內處理完畢,且不應超過72小時;對于可能引起次生災害等風險的特殊故障搶修,應根據實際情況縮短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