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強化宜昌城區景觀照明管理的通知》。通知稱,為打造宜昌“長江夜游”品牌,發展夜間經濟,服務世界旅游名城建設,根據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亮化工作的統一部署和各級關于景觀照明的工作要求。
一、景觀照明管理遵循規劃統籌,根據宜昌市照明專項規劃分類劃定城市照明區域,細化照明分區亮度、光色指標,實行景觀照明分類分級管控。
二、景觀照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方案應報市級住建部門批準后予以實施,重要節點方案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確定景觀照明設置的具體建(構)筑物以及公共場所,并明確相應的照明形式、色彩、效果、節能等要求。社會業主自建的景觀照明項目按照宜昌市住建局《關于加強城區社會業主自建夜景燈光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繼續執行。
三、景觀照明技術要求包括:照明方式以選用局部投光或媒體立面照明方式為宜,采用局部投光應重點表現載體造型特征,采用媒體立面應圖像清晰、顯色性準確。照明色彩宜選用調和色,不宜使用大面積純色。燈具外部可見時,燈體顏色應與背景顏色相一致。
四、建(構)筑物、公共場所的產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設置人”),應當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技術要求設置景觀照明,景觀照明新建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五、城區景觀照明設施由宜昌交旅集團集中控制、統一管理。宜昌交旅集團應建立規范的運維管理制度,保持景觀照明設施整潔、完好和正常、安全運行,發現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燈光或圖案顯示不全影響效果以及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會同設置人及時予以修復、更換,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宜昌市住建局定期對宜昌交旅集團景觀照明設施運維管理情況開展考核。
六、宜昌交旅集團應當按照市級住建部門的規定開啟或者關閉景觀照明設施。極端天氣條件下和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應當服從市級相關部門統一調度和管理。
七、景觀照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控制系統應符合DMX512控制協議,并接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統。集中控制系統景觀照明采用節日、平日、節能三種分時控制模式。
八、市、區住建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單位應當對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中發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宜昌交旅集團限期整改。
九、景觀照明應當符合上級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合理選擇照明方式,優先選用經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景觀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單位應加強景觀照明能耗管理,提高景觀照明節能減排水平。
十、施行過程中上級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