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城市管理局發布公告稱,《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聽證會計劃于6月21日舉行。《管理規定》擬規定,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或擅自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等行為的,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照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6項要求
《管理規定》將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其中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非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標準開展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光污染控制標準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不得超標準設計和建設;
燈具的安全性、防護等級和光效指標要達到規范的設計要求;
供電(變壓器、電纜、蓄電池等)、配電設施和遠程監控開關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護措施;
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指示燈,機場、航道、鐵路等特殊用途的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配套設置與現行照明監控系統相匹配的終端控制設備,功能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全市統一控制,景觀照明設施鼓勵納入統一控制;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必須落實防水、防漏電、防雷、防盜、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二6種破壞照明設施行為將被處罰
在管理和維護方面,《管理規定》要求,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的有關標準,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檢查考核、公益宣傳等制度,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用電安全、完好和正常運行。
按照《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或者進行影響其安全運行的施工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制定臨時照明設置方案和施工安全防護方案,并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協議后方可施工,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規定》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如果違反以下規定,將會受到處罰
此外,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應當事先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接用電源的,還需取得供電企業同意,在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養單位指導下規范接用。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進行賠償或者由損壞者修復后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驗收。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滿18周歲的公民均可向市城市管理局報名申請作為聽證代表。報名截止時間為5月27日。
來源:昆報頭條
編輯:王鶴靜
【來源:無線昆明】